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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9月我进公司填写入职表后,试用期为三个月,当三个月满后公司告知要签订22个月的短期劳务派遣合同,22个月满后在签订1年的长期合同。进公司的时候没有说过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而且签订22个月劳务派遣合同期间只买意外险。我就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共一直工作到12年8月15日。我现在请求公司在养老保险上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合理吗?公司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法吗?

其他 2012-08-17 1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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