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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是先按交通事故,然后不足部分工伤来赔偿。”但也有人说先进行工伤赔偿再进行事故赔偿好。 1.我想问,究竟是先进行事故赔偿(对方机动车是全责)有利,还是先进行工伤赔偿有利?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后才能进行工伤赔偿吗? 2.如果事故处理中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都按最低(或较低)标准赔付的,然后我能在工伤处理中再按工伤规定得到一份赔偿吗?还是能按工伤的较高标准得到差额补偿?还是干脆放弃标准较低的事故赔偿要求而直接在工伤处理中按较高标准赔偿? 3.听说事故的误工费赔偿是按照事发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来计算工资收入的,仅有单位证明不行?那么我的误工费就肯定得不到足额赔偿了,因我们还有不少避税、逃税的奖金、补贴等。而听说工伤的误工费好像是全额发放的。现我单位叫人给我带话:误工费尽量向事故肇事方索赔,不足的部分单位再看情况(考虑补偿)。对此我心存疑虑,担心届时不能真正得到单位的差额补偿。我是否可以干脆直接向单位要求工伤的误工费,放弃向肇事方索赔误工费?请问律师是否有更好的方案? 谢谢!

其他 2012-08-17 0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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