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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妹在一家水族世界卖鱼缸和鱼,和同事一起偷收了50块没入账被主管发现了,后来就把他们炒了,结果3000多块的工资也不给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啊?去劳动局有用吗?

其他 2012-08-17 11:2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建议直接到劳动局投诉,无果的,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
  •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向劳动局投诉。
  • 不发工资违法,去申请劳动仲裁
  •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试用期的则提前三天)。所以,您好上班到4月30日即可。如果您要提前走,必须征得公司同意。 其次,《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可以不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不管你什么时候走,您工作了的时间都必须计算工资给您。就算您的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能扣您的工资,而只能由企业另行提出赔偿要求,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可跟公司讲明这些法律规定,或者真接去劳动仲裁机构投诉(免费的),但有时效,所以尽快。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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