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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我们几位员工在保险公司工作已经分别有: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了,每年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书》。上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但是,直到现在公司方面没有书面通知过我们是否继续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们安排工作岗位工作和作出过任何的解释。自2008年12月以后也没有为我们缴纳过社会保险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也未发放过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擅自修改和伪造了上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严重损害了我们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们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特向各位律师请教和咨询:我们能否请求公司为我们补缴2009年1月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以前的社会保险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发工资呢?此事急迫,望尽快答复,谢谢!

仲裁 2009-08-13 2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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