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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患者的儿子,我母亲于2009年7月12日就XX食道肿瘤手术,当时在做之前,医生承诺这是“小手术,创伤小、费用低、做这种手术我们很大擅长,给病人开住院证先住下,到星期四(7月16日)就可以做。”之后在7月17日8:40进了内镜室做了全身麻醉,做了三个多小时后,主治大夫说:“做了一半,少一半拿不下,要做开胸手术。”然后从2楼次病人送往9楼胸外科。主治大夫及护理人员全部不在位,无人管,胸外科大夫说他们没见病历及消化科大夫的医嘱。此时躺在床上的病人口流鲜血、全身发拌。我们及时与消化科大夫用手机联系,他们说在吃饭。可是等到从打完电话后将近3个小时才有主任大夫来,将我们叫进医办室才说手术失败,穿孔,现在马上要进行开胸手术,口头说住院一切费用他们承担(到2次手术之后为止除了交了2000元住院压金之外再无交其它费用),就让我签字做胸外手术。止8月6日停止用药,观察一个星期出院。请问医院主治大夫造成2次手术作为医院应该给患者有个什么样的答复。

其他 2013-12-29 05: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院承担全部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
  •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
    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
    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
    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 应当避免 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 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只有签字了 医院才敢手术
    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需要进行鉴定的,手术失败正常不算是医疗事故
  • 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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