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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是一名在职打工人员,于2005年9月下旬入职,工作两年七个多月,从事销售部门至今 工作业绩良好, 因受 行业政策限制,目前公司业务已经基本 停止, 今年3月20日公司通知因为无法开展业务,与员工协商所有业务线员工放假至今,5月4日通知到公司报道上班,来公司后,公司副总以及人事部通知继续留在公司岗位 不变 底薪有可能会降低至400或者600元,低于合同标准和郑州市最低标准。而且本岗位工作有实际已经无法继续开展, 只有每天都等,等待转机就目前市场而言,恢复正常的状态已经没有可能。而公司老板却不愿意辞退剩余部分员工,。以微薄的薪水逼迫员工自动离职。 请问就目前状况而言是否可以提出 劳动仲裁,申请离职后的经济补偿,可以申请补偿多少?老板不愿意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违反新的合同法。希望各位律师能给予详细的分析和答案!

其他 2013-08-10 2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用人单位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就你的陈述看,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应当给与补偿。
  • 用人单位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就你的陈述看,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应当给与补偿。
  • 用人单位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就你的陈述看,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应当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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