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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见附件四 附件四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出卖人交付该房屋之日起两年内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的,每逾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请问这样的合同,诉讼时应该按哪个日期为准,是入住180后,还是入住两年后?

其他 2012-08-19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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