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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一年前因脑出血住过一次院(当时是右侧出血)。今年8月9日早晨8点多,又因脑出血(这回是左侧)住进了之前住的同一家医院。住院初期出血点只有一处,属于刚发现就住院的。刚开始时他还是有意识的,别人跟他说话他也能点头答应,但过不久就陷入昏睡状态,还时不时伴有呕吐情形,等到第二天凌晨5点半左右呕吐停止,就开始发烧。这期间医生来的次数屈指可数,晚上值班的医生干脆没有,只有护士定时来抄一下机器上显示的数值。直到第二天上午10点多医生才出现,照了一下瞳孔说得手术,于是手术。手术比较成功(手术后,我父亲气管总是有痰,护士时不时得吸一下痰来舒和一下呼吸系统),但一个小时后我父亲血压陡然上升到170多(之前最高140多),之后血压数就不断攀升,一直升到200多,并陷入深度昏迷,瞳孔放大,医院给我们发了医危通知,之后不久又进行了几分钟的抢救,宣布死亡。 请问医院在对我父亲的死是否应负一定责任(晚上没有值班医生来探视我父亲的病情,延误了救治时间),如果与医院打官司,我们胜算率有几成?如果医院赔偿赔偿金应给多少为宜?

其他 2012-08-19 22:5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后咨询,如院方过错明确,可直接向院方索赔,不用去做鉴定,如找不出院方问题,鉴定专家也不会帮你找院方问题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从事临床工作十余年,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 如鉴定医院存在过错,可主张相应赔偿。
  • 您好:您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死因是什么? 建议立即封存患者病历,我专打医疗损害侵权官司,如有意向需要我代理案件可将 全部病历复印后邮寄或扫描后发电子版给我,免费审核、评估案件胜诉把握。 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 1 申请鉴定 2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建议委托法律人士(1 律师,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 2 法律工作者 ,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中的法律工作者 )
  • 复印病历后,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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