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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我是物业管理,他是业主委员会。业主会主席或是本人告我。经过;我公司有6名员工先后分批分几次最多一起三人上他家按门钟找他签大夏维修报价单。没有他的签名和盖章我公司是不能对大夏进行维修的,这是房屋局规定的,他为了她要自己维修所以不给我签名盖章。我们多次找他都不签,所以彼此之间就有对骂。他也报过警。有一次我们三人一起上楼按他家门钟找他签收维修报价单。我们其中以人说明经过后他就说我们骚扰他,我们在公共走廊里。他拿一把刀冲出走廊把我们其中一人砍伤。我们报司法警察局。进局后录完我们的口供后,他告我们以上三种罪。司法警察局到检察院后就说我们构成以上三种罪,现已经到法院了。从本月15到18号才4天就给我们定罪了。法律上有这么快的吗?请问有这样定罪的吗?这么快吗?

刑事辩护 2012-08-22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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