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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妹现在19岁,无意怀了宝宝了(他男朋友现在24岁,但也从没结过婚的),就因为年龄问题还不能办理结婚手续,于是这孩子便属于所谓的“非婚生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也明确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里也规定,医院有义务为孕妇提供好保健医疗服务,为出生的婴儿出具全国通用的出生证明。我为这孩子向医院质询的时候,医院方面则说:这种“非婚生子”他们不接收在医院生产,也就是不给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更不用说为小孩出具出生证明。可医院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为何变成了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再说,像这种“非婚生子”又不是“计划外生子(即所谓的超生子)。请问律师,医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像这种情况,我们老百姓应该怎么正确处理呢?谢谢!

行政诉讼 2012-08-20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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