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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临聘教师的身份在一个公办学校工作了三年,每月基本工资是1000元,200元的量化,共1200元,没有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今年7月份终止了劳动合同,试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应该向用人单位追要这三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吗?

其他 2012-08-21 1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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