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结婚前买的期房,房产证是结婚后才办下来的,只有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们一起还贷款,这样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2-08-22 10:54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就婚姻期间的还贷金额和增值部分你可以要求补偿。
  •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可以依法分割。
  • 你好,不算,属于你老公个人财产
  • 房子还是属于你老公的,但是你享有还贷部分的债权及增值的权益
  •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你可以主张共同还贷部分一般的债权,并要求此部分的增值。但可以要求加名。
  •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婚姻法规定: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最好加名确认
  •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你可以主张共同还贷部分一般的债权,并要求此部分的增值。
  • 你好,可以要求按从例分割。
  • 首付是谁支付的?如果首付至你老公支付的,婚后房产证也只有写你老公的名字,则属于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若离婚,你只能要求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
  •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你可以主张共同还贷部分一般的债权,并要求此部分的增值。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