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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正规的大型德资企业的采购部门工作,最近项目部门有一个非常好的职位,而且项目部门的经理也同意要我。希望我做一个新项目而且可以9月份去德国。但是我部门的老板却要求我10月底才能走,按照公司的政策,内部调动最长可以三个月。但是我想问一下专家,从劳动法上,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其他 2015-03-30 1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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