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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进公司工作,未缴纳失业和养老保险费,2012年01月16日公司解除合同,在交接手续时我要求公司给未缴纳的失业和养老保险费补给我,否则不会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经协商,公司答应给未缴纳的失业和养老保险费补缴到2012年01月16日止,协议书上注明了公司缴纳的社保,包括失业和养老保险到2012年01月16日止,如有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然后我再签字的,后查询公司没有补缴社保,请问,申请仲裁时,1,要求公司履行义务,2,要求支付违约金,3,要求支付赔偿金。哪项要求具法律强制性。违约金,赔偿金怎样计算。谢谢回复。

诉讼 2012-08-22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补缴社保是没办法完成的。违约金要看有没有明确金额,如果没有明确也就没有了。赔偿金按工龄,一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
  • 你好!如果要求履行义务,只能去社保局投诉,要求公司补交,如果不成,法院是不会管的。建议起诉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损失以应当补交的社保金额为限。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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