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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到琼海市劳动仲裁,海劳仲裁字[2007]14号,由于公司没有上报到劳动部门,全厂患职业病的员工都没有上报,所以没有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病证明,就没得到仲裁的支持。(2)上诉到琼海市人民法院,(2008)琼海民一初字164号结果也不尽人意,原告就上诉到(3)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南民二终字第341号裁决,属改制当中的问题归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裁定书是2008年8月29日下达。此外,申诉人自2003年4月以来,原告始终在双休日加班工作,被告仅按每天1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原告及全厂职工多次提出异议,而被告置之不理。2007年底,被告出台《关于申报加班补休的通知》要求员工或者接受休息日每天10元的支付标准,或者以补休形式抵扣多年的加班工作日。 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原因是过了时效,从开始到现在原告从没放弃过维权怎么会过时效呢!而且经劳动仲裁裁决下来的,海劳仲裁字[2007]14号判令被告足额缴交原告的社保`医保,至今也没补缴. 在改制前一月解除的我,至今我也没领补偿金,像这样的情况算过时效吗?

诉讼 2009-08-13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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