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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不同类客体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的发生。比如以盗窃财物故意窃取皮包,得手后打开一看里面是 *** 支,仍以盗窃罪而非盗窃 *** 支弹药罪定罪,也就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非客观方面定罪。 但在像强奸男性未遂的案件中,强奸行为明显属于目标不能犯,由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所以这里不成立强奸未遂而是故意伤害,那么这里是以客体和客观方面而非行为人主观方面定罪。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

刑事辩护 2012-08-23 0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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