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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经人介绍我认识了了现在的“媳妇”同年10月按当地习俗订婚举办了婚礼给女方家66800元(16800元彩礼50000元买金银首饰及零花钱)婚后女方多次离家出走,从我处骗钱,不安心过日子,在我跟前多次提到她家法院有人看我能把她咋地,到现在又说自己有身孕三个多月(我们婚后有性生活只有4次最后一次是3月14日)。到现在我实在是忍无可忍情况下我想想法院提出上诉解除同居关系拿回彩礼及其它钱请问可以吗?

离婚 2012-08-22 20: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不用到法院,只要分开就可以解除了。不过要求返还16800元彩礼50000元买金银首饰钱,就得到法院起诉财物纠纷案。
  • 同居关系不用解除,直接起诉要求退还彩礼钱,
  • 你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彩礼钱和购买金银首饰的钱。
  • 你好:你们属于同居关系,自动离开就行,关于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具体事宜可以电话咨询。
  • 你好,可以退还彩礼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针对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首先协商处理,一般是按各自所有划分对于其他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你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财产纠纷,如果是你个人的财产,你有证据证明的话,法院一定会判给你的。但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平均分割。
  • 可以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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