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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条款处都是未填写的,劳动合同签署完企业以要到劳动部门备案为由将三份劳动合同收上去,员工再也没有见到过,直到本月经多方努力从公司劳资部门仅仅讨要来一份复印件,其内容非常不清晰,而且没有企业公章,在合同内容的最后条款部分的最后有一条,《劳动合同补充内容》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劳动者已知悉,但实际上,员工根本不知道这个所谓的劳动合同补充内容是什么东西。员工很害怕这个补充内容上面有损害自己权益的条款,所以向公司讨要这个补充内容,公司却一会儿说没有一会儿说有,但又不肯提供书面文件给员工,这种情况,劳动者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到威胁呢,企业的这种行为是不是犯法呢,怎样解决这种劳动纠纷呢?谢谢

其他 2012-09-07 15: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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