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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为建车站,车站与我生产队签订协议,征用三亩地建汽车站,为国家建设需要,我生产队无偿借给车站用两亩多地(口头协议,无字据)。后车站以安全为由建围墙,我生产队与之交协,协定仍借用两亩多地,作为回报,车站厕所粪水归我生产队作肥料(口头协议,无字据)。后历经多任站长交替,期间皆有我村民口头与站长说明借用一事。现车站改建商品房出售,请问借用的两亩多地我村民能否讨得权益?另商品房二十层高,与我村民房间距不足八米,是否侵犯了我采光权?

其他 2012-08-24 2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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