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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原有股东A、B两人,股东A于2012年1月初将25%股份平价转让给新股东C。公司4月将2011年止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进行分配给原股东A、B两人并缴交红利个人所得税。股东A在8月补缴交2月份发生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基准:资产增值+2011年止未分配利润-股本),请问是否在纳税申报时,股东A已扣缴的红利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可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

个人税收筹划 2012-08-24 1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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