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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我们组织多名工人在**大桥挖桥梁孔桩。6个多月后,由于大雪,我们不得不回家。分包人确认尚欠我们工资47万元,并打下欠条定于2010年6月底付清。到了时间却惨遭合同段工程所有人、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欺骗。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 最后,我们以带班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帮助。法院判决对方全部支付我们工资后,对方却提出上诉,称与施工方新三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称均系伪造。我们的发包方**桥项目部当然也不是合格主体。新三公司把四千三百多万的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人去干。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主体不合格发回重审。我们于2011年4月3日,追加所有发包人为被告由法院重新审理。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开庭审理,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没有收到判决书。请问一起并不复杂的欠款纠纷,为什拖延三年不能审结?!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法院对我们这起重审案件为什么20个月不下判决?!

诉讼 2012-08-26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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