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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问题我被告上法庭,接到传票发现原告将我的姓名及年龄写错,后来开庭当天原告也没有到法庭,开庭当天我将我的身份证明呈递法院,以此证明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人,结果次日原告代理律师找到我要求重新开庭要我签字,我拒绝签字,原告律师声称要将起诉书中的名字更改。请问:立案后开庭原告未到这种情况之后原告可以变更被告人的名字吗?假如可以,那么立案时间是以前的还是变更后的?法院是否存在泄露我我的个人隐私呢?

其他 2012-08-26 1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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