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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11月4日生孩子的,公司给我4个月的产假(我28岁,属于晚婚晚育),今年3月产假到期,同时合同也在这时到期,公司却要将我调到另外的县城去上班,我就提出辞职,也没有续签合同,公司却要我以没有完成近3个月业绩而辞职.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交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这54个月的养老金,失业金和经济补赏!

离婚 2009-08-14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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