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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在2000年的时候设立的。2004年的时候发行过公司债券,现在我司想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但是现在有新的公司法,不知道有没有改变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有劳各位帮忙解答一下,新旧公司法对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方面有什么不一样?谢谢!

其他 2009-08-14 16: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 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 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 利率的确定方式 ;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 债券担保情况 ;   (七) 债券的发行价格、 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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