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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5月25号进的这家公司,试用期一个月,工资4500元。职位是销售助理。属于电子部门,公司还有一个部门是软件部门,6月份的时候就忽然听说公司要被收购了,后来与老板谈话才知道电子部门被收购了,软件部门继续。7月和8月就是一直在处理电子部门的后续事宜,现在已经快接近尾声了,今天老板跟我说可能到9月中旬电子部门的货就全部转到别的公司去了,公司可能要转型,说有新的股东会进来一起搞软件部门,叫我还是继续留下来转,职位可能要变成电话销售,我一直很不喜欢电话销售这个职位,所以我跟老板说我需要考虑一下。我想请问律师,如果我不同意变职位,公司是否要给与我一定的补偿,怎么补偿?(因为毕竟我合同签的一年,已经过试用期,合同职位是:销售助理),麻烦说的详细一点,具体根据劳动法的哪一条规定的等等?非常感谢。补充说一下:劳动合同有2个地方我提一下:一个地方写的是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有一条说的是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决定。还有一个地方是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其他 2012-08-29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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