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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25日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定于9月1日起承租出租方门面房做生意,并已付2万元定金。8月28日,出租方告之:因自己之前在自家门面房里经营药店有个经营证,如果房子租给我方,办这个经营证的费用就收不回来,现出租给另外一人继续卖药,和我方取消合同,不予以出租。本人请问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2-08-29 0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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