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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吗?如: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企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2)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6)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7)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9)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0)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1)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2)在禁烟区吸烟的; (13)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4)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5)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以上规定可以吗?不给补偿的规定合法吗?

其他 2012-08-29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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