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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有个鞋厂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讲好工资不是月结,而是年底结账,现在却被他们无缘无故因工作做不好而辞退,而且辞退后工资全部按80%结算,并且还要被扣材料款,我们找了当地的劳动站,工作人员给我们开了张因为没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不能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的这样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向法院起诉?

行政管理 2018-01-14 18: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有权依法取得实际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管辖: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提起诉讼前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
  • 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可以委托律师!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雇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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