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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开除的程序及依据

其他 2012-09-01 1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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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单位的制度而定。如需帮助可以致电联系。
  •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 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 国有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经过企业领导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3、征求企业工会意见; 4、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应当允许本人申辩并签署意见; 5、通知本人办理交接工作等事项; 6、结算职工当月工资; 7、给被除名职工出具《除名证明》,便于本人再就业; 8、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 9、转移职工本人档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废止,今后企业对此种情形的职工,应当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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