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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参加了A公司(国有股10%,集体股60%,个人股30%;公司章程中规定为全员合同招聘制)的招聘考试,以第二名的成绩考中了,市委组织部A对公司的所有的约40名干部统一下了一份任职报告的答复,后来A公司将我派往一个下属公司A1(A公司占10%,另外一家公司占90%股权)任常务副总。2004年A1公司解体,我回到A公司任经营公司的经理,2008年我以提高产品含量的做法(公司不受损失,买方受损失)套取了14万现金汇入我个人的帐户,后将这些钱全部用于公司的开销,我自己还贴了5万元,主要用于:1、给企业垫付货款资80000元(有出入库等凭证为证),2、付车间加班费和化验室加班费以及改善车间伙食和请车间人员旅游60000元,3、为给公司揽生意付给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员50000元。现在我想问:1、我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吗?2、我贪污了14万元,可我付出了19万元,在贪污的数额上能核减那一部分?最终的认定数额是多少?

刑事辩护 2012-09-01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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