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7月开始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一进去就给我缴纳五险一金了,还签了合同三年,试用期6个月。现在有一个多月了,这几天听说公司辞退我,我想问一下,到时候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我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补偿?

其他 2017-10-19 21:28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没有补偿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试用期合法辞退没有补偿,非法辞退应当赔偿.
  • 需要提供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4种情形: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必须符合四十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不胜任工作辞退该员工要给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且必须要经历如下动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否则就属于非法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辞退,否则就是无故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需要提供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 试用期没有补偿。
  • 原因。。
  • 需要公司确实证明你不能胜任。
  • 原因。、。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