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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可修改?

离婚 2009-08-15 14: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子女探视权,《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如《离婚协议》已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颁发离婚证,或人民法院依据《离婚协议》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则《离婚协议》不能修改。除非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你受威胁或胁迫而违背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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