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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但是今年领导以未完成公司任务为由,要求我们停止休息,并不支付任何加班费和相应的补休,我们该怎么办?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争议解决 2013-07-05 21: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 同意楼上观点,你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若公司不按照标准支付加班费,可以向工会反应,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不合法,要求制服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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