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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分包方,两年前总包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工程造价为包干方式,并让利给甲方15%的利润,去年我方从总包方承包下项目,但未有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工、物价的上涨导致我方施工亏损,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能做些什么可以挽回损失吗? 期待您的回答,谢谢!

其他 2019-11-20 01:11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按照实际的工程量要求支付工程款。
  •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
    (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
  • 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协议的回复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1、请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为宜。 2、建议电话联系咨询委托律师代理仲裁或诉讼。 3、未签订协议应尽量协商达成仲裁协议。 4、律师需审查人工、物价上涨的事实证据才好为你维权。
  • 可以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履行。
  • 可以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履行。
  •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详细不明白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办公室来咨询!
  • 您好: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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