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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叫吴XX,今年19岁,家住九江都昌。我是XX公司的一名电梯维修保养的员工。2010.6.8我像往常一样去修电梯(上班公司必须要骑车),修好之后骑摩托车返回,我发现车子链条夹了东西,我有手去拿被链条夹到手了右手大拇指被压断(我犯错了不该有手去拿呀!).之后公司立即送往医院治疗。2012.6.28日出院。现在手指是接上了但是不能动后遗症好大工作活严重受影响!从受伤至今日公司也没有发工资,只发了生活费30元一天.现在我也在上班,公司安排了一些轻点的事情给我做。对于受伤的事情闭口不谈,我问起老板就说:“以后再说!!”。显然公司是不愿意赔偿。公司也给我买了保险,可什么都不告诉我病历公司也全部拿走了。

其他 2016-11-12 08: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一般与用人单位无关,不过,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下,视同工伤处理。如果是职业病可以申请鉴定,工伤同时也需要申请鉴定。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1、是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建议先进行工伤认定(单位在一个月内不申请的,劳动者可自己申请),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2、赔偿项目: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等。3、以上项目需要结合工伤等级、工资、停工留薪期等计算,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或者面谈。4、温馨提示:请勿相信中介黄牛,黄牛收费高且不专业,私下鉴定无效,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 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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