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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间网吧当收银员,我们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主管口头说的试用期一个月,我是8月9号入职的,8月26号就辞职,辞职时我问她要工资,他说没有,然后我就去了劳动局投诉,可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处在试用期辞职的,因为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工作证和留底辞职信是不足证明的,那我想请问一下,我应该拿些什么资料来证明自己是在试用期辞职的呢?考勤表我可不可以拍下来拿去打印出来作为证据,还有工作服可以作为证据吗?我还有一个跟我一样遭遇的同事可以作为人证吗?为什么我就不可以拿回属于我的那份呢?老板还说我旷工,说我要提前一个月辞职,不是试用期间随时都可以辞职拿工资的吗?为什么我还算是旷工呢?不明白?因为我递了辞职信的第二天就不上班了,这算是旷工吗?请具体给我说一下我应该准备些什么资料,哪些资料会对我有利些,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急急!

争议解决 2012-09-04 2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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