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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于2011年7月离婚,他于2009年以他父亲的明义购买豪宅一套,法院从银行账户查出,又于2009年以他父亲的名义购买奥迪车一辆,法院于2O11年7月判我们离婚,家认为是共同财产,车没认定,被告于2O1l年12月上诉到中院,被告又于2011年11月以他母亲的名义购买宝马车一辆,中院又发回重审,发到基层法院,2〇12年基层法院以被告拿我们的钱给他父亲买家判我们离婚,不认为是转移财产,请问这是不是转移财产

离婚 2012-09-03 1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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