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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甲】有1983年县人民政府发的自留山证一片【34亩】,别家【乙】1992年在这片地种杉木,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叫林站勾有造林图。现乙-就以林站勾有造林图,便以为此片林地和林木归乙所有,现我主张林地归我所有,林木主张按一定的比例分成,我能有法可依吗?

离婚 2012-09-03 23: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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