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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8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写的违约金是2万元,劳动期限是3年。今天7月份离职,公司要求交纳违约金6千多元(也就是2w的三分之一),我当时打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咨询电话,得到的答复是自2008年新的劳动法生效以来就没有违约金这一说了,也就是这个违约金是不用交的。但是公司后来说这个违约金必须要交,否则他们有权利把我的户口打回原籍(当时签合同的时候给我解决了户口),而且如果不交违约金的话他们也不会给我开离职证明,所以我才同意交纳这笔钱。不过不巧的是当时我没有现金,所以跟公司协商后他们说可以从我的工资和报销里扣除(工资是下个月固定时间打到工资卡里的),也就是说我7月份能拿到的工资是月薪减去这6千多块钱,我当时也同意这么做,而且他们还给我开了这笔违约金的收据。但是前几天我查工资卡的时候发现他们打进来的还是全工资,可能是他们忘记扣了,要不就是公司的记账系统有问题没有成功记账,我想问一下这笔钱我还要退还公司吗?这属于不当得利吗? 谢谢!

其他 2009-08-16 23: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倪律师,您好,谢谢您的答复。那请问如果公司跟我要这笔钱,我该怎么答复他们呢?如果强硬不给,他们会不会提起诉讼呢?谢谢。
  • 应当说:08年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还是有效的。 这笔钱我还要退还公司吗?这属于不当得利吗?——公司不来要,有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里扣,公司又把违约金发票给了你,不就说明已经给过钱了吗?所以,操作得好,不需要退还! ——满意请采纳!
  • 你好,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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