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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借用某公司的资质(一级)承揽了一项土石方工程,又以自己的公司(无资质)向外发包给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延期支付工程款,每天应按照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我支付滞纳金。工程结束了,朱某欠我一百多万元的工程款已经一年半的时间。按合同规定滞纳金就有一百五十万元。我向法院将朱某和他的挂靠公司起诉了。法院最终判决,主谋应支付我工程款一百二十万元。滞纳金因是无效合同,不予赔付。请各位律师指教,法院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其他 2012-09-26 11: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判决是合理的。因为主体资质、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解决矛盾,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约定的工程款是合理的。至于滞纳金条款并非要参照,也是一个违约责任条款,无效内容是不适用的。韩建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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