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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朋友在房东处租一门面原打算开超市用,后来发现此地不适合开店,于是二人合议将门面出租给第三方经营(二楼隔层为我们与第三方合作联营),在此过程中未通知房东,但在原始合同上注明了房东同意部分分租,房东知道后不同意我们转租,经商议我和朋友赔偿房东10000元后,合同得以延续,现已租赁两年(原合同为五年),近期房东要求收回门面经营权请问此举是否应给予赔偿!

仲裁 2012-09-06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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