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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与别人开了一家足浴店,我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但是由于对方猜忌我妹妹在店面装修和货物采购过程中搞贪污而闹了矛盾,双方都不想再合作开店,于是请人对足浴店作评估,估价为360万。我妹妹愿意用360万买下这家店,但是对方不肯,相反她要求我妹妹以低于转让价60万的价格(即300万)卖给她,理由是我妹妹肯定在开店之初的货物采购中贪污了钱财。我妹妹当然不肯,于是她就伙同她的情夫纠集黑社会的人对我妹妹进行威胁,让我妹妹把店面低价转让给她,最近她不让我妹妹去店里结算账目,扬言如果去的话就要打,所以我妹妹最近不去店里结账了,而由她霸占着店里的经营,其目的就是要我妹妹低价把店转让给她,请问,她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我妹妹应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2-09-06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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