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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在小区开车缓行,一建设局正式员工骑电动车撞至我左侧车门,后至医院鉴定为神经拉伤,在医院治疗30天后,被撞人因自己原因要求回家修养,医院要求其签订了强行回家修养,责任自负的协议(不是出院,只是自行回家修养)。但在回家一天后死亡。后经鉴定是医院把石膏打的太紧了,后成动脉血栓。现在医院已经与其达成了合解。现法院要求我作死亡责任鉴定,听说鉴定结果为我对其死亡的责任要占到70%,请问鉴定有一定的标准吗?鉴定结果是否合理?

诉讼 2012-09-06 1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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