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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2009年入厂,但公司是在2012年6月份给我入的保险,此时我已怀孕4个月,经询问生育险需交满一年方能享受。也就是至2013年5月。但公司与我的合同签至2012年12月底,公司领导说产假只有三个月,三个月内享受国家待遇,三个月过后刚好合同期满,如果还想继续休息并享受生育金的待遇,公司将不承担本人工资及保险费用,需自己供保险。请问这样符合国家规定吗?若不合法又该如何与厂里交涉?期间我询问过产假有多少天,厂里回复我三个月,但经我了解到,国家规定符合晚育条件的生育者可以多出35天的产假。厂里回复我不是所有都要按照国家规定来的。

抵押担保 2012-09-10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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