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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我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产权置换协议,协议到期后开发商借故不履行合同。我起诉至当地法院,当时我按法院票据足额叫了诉讼费。开了一次庭,因为有矛盾没有任何结果,现在我要求再次开庭,但是奇怪的是法院却让我再交诉讼费,他们说第一次的诉讼费是违约金费用,没有标的物的费用。法院有关人告诉我可以在官司结束后按实际标的额再交有关费用,但是审理我案件的法官以费用不好收取为由让我先补交费用,然后再定开庭时间,交多少让我自己定,我很困惑,法官这样做对吗?(我觉得这是法官和开发商串通好了在刁难我)我的房产当时价格和现在有差别我如何确定?请帮我解惑。谢谢

其他 2011-04-21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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