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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该比例为 多少?

仲裁 2009-03-27 15: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金一般是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年限支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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