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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8.15租赁了一套住房是清水房,合同约定2009.8.28至2011.8.28到期,我交了半年的租金(3000元),但由于装修和物管等原因,造成费用预算严重超标,所以决定解除合同,但甲方在合同中规定租期未满提前退租要扣除三个月租金作违约金,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09-08-18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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