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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立恋情关系,第一次见面以灌醉形式发生性行为,之后以婚嫁为由,对方有病照顾为由,多次去女方住所坚持过夜。女方曾多次拒绝对方过夜,对方已结婚许诺为借口强行滞留过夜,两星期后以老家朋友出事回去为由离开,后未主动联系女方。数天后对女方说自己回家后立即被父母安排相亲且订婚,提出分手。此时女方已怀孕。之后一直不愿意与女方家长见面,因不满女方家长提出的索赔额度,采取了搬离原住所,谎称会面协商地点,要求对方家长配合其所要求的协商时间和地点(地点均非在本地)。最后,在无任何见面协商情况下,拒绝联系。

离婚 2012-09-12 0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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