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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已经找到心仪的工作,当接受到录取通知时,我向单位提出辞职,但是主管部门不放我走,还甩下狠话说今年都不要我走!即将上任的单位要求必须要出示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而且要求在半个月内到任!这种情况,我在网上看到了这样的说法: 1 劳动法就劳动关系解除有明确的定义。 无论是否签有劳动合同,只要事实上存在劳动雇用关系,那么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雇佣方,递交辞职(要有书面证明,带时间的,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辞职信)申请即可,自己一定要留底,要有老板的签字证明,或者带时间的电子邮件也可以做证明。如果不能提前一个月通知,要立刻辞职,那么劳动者需要赔偿公司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提前解约的赔偿。 我想请问一下上面所说的要立刻辞职只需要赔偿公司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提前解约的赔偿就可以了吗,是否有法可依呢?非常紧急,谢谢各位律师,感激万分

其他 2009-08-18 08: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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