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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船员,于2010年10月8日体检,为健康,2010年10月14日上船(新加坡的船)工作,2011年8月下船休假。在船工作10个月(合同期为7加或减1个月),在船工作期间人曾多次要求休假,但因公司找不到合适职务的人选接班而致超合同工作。下船40天后到郑大一附院检查,确诊为胃癌晚期(低分化腺癌、印戒细胞癌,并胃后淋巴结、小网膜囊转移)无法手术。 找代理公司和船东要求赔偿,他们以在船期间未发病,已安全下船为由,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不赔偿而不给赔偿。 他们说只要是在船期间无论工伤、大小疾病或死亡,所有费用均他们负责,可他们说我弟弟是下船后发病死亡而不予赔偿。 1、他们的说法合法吗?应不应全额该赔偿或部分赔偿? 2、适用法律条文? 3、能否给代理本案?

其他 2012-09-11 2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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